天天讯息:热评|救朋友溺亡不算见义勇为?别让“法定义务”限定“勇为”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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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2020年5月,退伍军人张文辉和朋友到湖北省谷城县一景区游玩,其中一朋友落水被张文辉救起。但张文辉却因体力不支不幸溺亡。2020年12月,谷城县政法委见义勇为促进会以红头文件发布了对张文辉的表扬通报,评定张文辉行为为“见义勇为”,但只有通报,没有给予荣誉称号和证书,原因是张文辉救人前有饮酒行为,救的对象是同行的朋友,不算见义勇为。家属表示无法接受这种模棱两可的认定。5月8日,张文辉家属诉谷城县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将在襄阳市中级法院开庭。
付出生命的跳水救人,只因为救的是朋友,属于所谓的法定义务,就不能被认定为是见义勇为。这确实打破了很多网友的朴素认知,甚至有人埋怨当地有关部门,认为就是舍不得见义勇为的那点奖金。
不可否认,见义勇为的认定确实会和后续的一些福利待遇捆绑在一起,但这绝不是这件事的主要矛盾所在。这件事之所以会让人觉得当地不近人情,甚至有些冷血,是因为类似的见义勇为认定,在其他地方有过先例。比如,天津、兰考等地就能查到,类似的救“朋友”于危难之中的义举,被认定为见义勇的先例。有了这种对比,才更让当地官方答复中的,救人属于法定义务的说法,让人不能理解,也无法接受。按理说,都是一样的公民,都拥有同样的权力和义务,在道德表彰上,理应一视同仁。
此外,我们说见义勇为,义的认定当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应该是鼓励勇为,勇于作为的这种行动。如果按照当地的原话,只因为救人的过程有瑕疵,就用法定义务来否认勇于作为的事实,那确实令人寒心,也背离了见义勇为的初衷。
至于见义勇为究竟该如何界定?此前有这样一条新闻,武汉有一对夫妇在家中与小偷搏斗,后来这对夫妇被见义勇为基金会认定为“见义勇为”并表彰,理由是,这对夫妇不仅仅是在自救,更是在和偷盗抢劫的犯罪行为做斗争,因此值得表彰。如果真的要给“见义勇为”的“义”做一个解释,那希望不是关乎什么法定义务,而是凡人义举,用义举凝聚勇为。
评论员:李杜
编辑:张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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